私分罚没财物罪有哪些特征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1-27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关于罚没财物上缴国库的规定;
2、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单位的名义私分罚没财物;
3、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集体的名义私分罚没财物;
4、数额较大。
(三)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备依法享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才能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其他单位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
(四)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罚没财物,仍然实施私分罚没财物的故意行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