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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满足哪些条件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5-04

  一、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满足哪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识产权诉权应以享有实体权利为条件,无实体权利即无诉权。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权利人难以以占有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权利存在和所有的状态,体现的诉讼中,原告主张权利时往往需要首先证明权利的存在——具备知识产权成立的要件,同时还需要证明该权利属于自己所有?在侵权诉讼中还需证明该权利具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比之一般的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诉讼被告往往更经常地提出权属抗辩,以在程序上原告主体资格的否定达到对其实体权利主张否定的目的。因而,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尤显重要。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传统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合法权益。受知识商业化影响,当事人开始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以获取市场竞争有利地位。在案由选择上除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纠纷外,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纠纷等亦为当事人常诉案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是国家法定的智力劳动成果专享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一旦受到侵犯,知识产权人可以在满足了有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条件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著作权侵权诉讼收集哪些证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解释对可以用哪些证据确定权利人,可以用哪些证据认定侵权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大家在向法律提起确权之诉或侵权之诉前应注意收集这些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2、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3、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了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4、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三、著作权侵权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

  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所至,级别管辖不可能完全适应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又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这一规定又突出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即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也承担著作权民事案件的第一审责任。

  对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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