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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中学推行“人脸支付”引争议,收集人脸数据是否合法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3-02

  湖北一中学推行“人脸支付”引争议,第三方平台能否保障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那么收集人脸数据是否合法?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湖北一中学推行“人脸支付”引争议,收集人脸数据是否合法

  我国近期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在没有征得自然人同意的对其人脸信息进行收集、处理是违法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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