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入职,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3-0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法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劳动者提供虚假个人情况构成欺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用付经济补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如果属于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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